第一章税收与税法概述第一节税收的概念、特征与职能一、税收的概念关于税收的概念,中外学者有不同的表述
就国外学者看,德国学者海因里希·劳认为,“税收并不是市民对政府的回报,而是政府根据一般市民的标准,向市民的课征”
①日本著名税法学家金子宏则认为,“税收是国家以实现为提供公共服务而筹集资金这一目的,依据法律规定,向私人所课的金钱给付”
②英国学者道尔顿认为,“所谓租税,系公共机关的一种强制征收
租税的本质之异于政府其他收入者,即在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并无直接的同等交换物之存在”
③美国学者塞利格曼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向人民强制征收的费用,它与被征收者能否因其而得到特殊利益无关”
④在我国,有学者将税收界定为一种财政收入,也有学者主张税收是一种分配活动或分配形式,还有学者把税收称为一种分配关系,各方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相较于其他定义,本书认为以下说法更合理一些
所谓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地、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⑤此定义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1.指明了税收的目的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公共财政职能
财政职能指财政活动所具有的客观功能,体现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与监督管理职能
现代国家的各项职能,包括公共财政职能等的实现一刻都离不开赋税的支持
2.指明了税收的政治前提和法律依据
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和法律
马克思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①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60③高培勇.西方税收——理论与政策.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10④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