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4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6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的决定(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2011年4月2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科学先进、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实用高效、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并制定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信息化发展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信息化发展经费,用于开展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信息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年向社会公布信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和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