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公约第一条本公约的一般义务1.各缔约国保证实施其承担义务的本公约各条款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以防止由于违反公约排放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而污染海洋环境
2.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凡引用本公约即同时构成引用其议定书及各附则
第二条定义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就本公约而言:1.“规则”指载于本公约附则中的各条规则
2.“有害物质”指任何进入海洋后易于危害人类健康、有害生物资源和海生物,损害休憩环境或妨害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的物质,并包括应受本公约控制的任何物质
3.(1)“排放”一词当与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相关时,系指不论由于何种原因所造成的船舶排放,包括任何的逸出、排出、溢出、泄漏、泵出、冒出或排空;(2)“排放”一词不包括下列情况:①1972年11月13日在伦敦签订的防止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所指的倾倒;或②由于对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之相关联的近海加工处理所直接引起的有害物质的排放;或③为减少或控制污染的合法科学研究而进行的有害物质排放
4.“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运行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水翼船、气垫船、潜水船、浮动船艇和固定的或浮动的工作平台
5.“主管机关”系指船舶在其管辖下进行营运的国家政府
就有权悬挂某一国家国旗的船舶而言,其主管机关即为该国政府
对于沿海国家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行使主权,在邻接于海岸的海底及其底土从事勘探和开发的固定或浮动平台而言,主管机关即为该有关沿海国家的政府
6.“事故”系指涉及实际或可能将有害物质或含有这种物质的废液排放入海的事件
7.“组织”系指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1.本公约适用于:(1)有权悬挂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2)无权悬挂一缔约国的国旗但在另一缔约国的管辖下进行营运的船舶
2.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减损或扩大缔约国根据国际法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对于邻接其海岸的海底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