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2009年05月0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3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8第一节声明与承诺8第二节董事会秘书11第四章保荐机构14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17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17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20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21第六章定期报告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30第十章关联交易35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35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41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41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42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43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45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45第六节回购股份46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48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50第九节股权激励51第十节破产53第十一节其他56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59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62第一节一般规定62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62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66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67第一节暂停上市67第二节恢复上市70第三节终止上市75第十五章申请复核79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80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80第十八章释义82第十九章附则84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85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90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95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100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