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法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慈善事业的界定)本条例所称慈善事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不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下列活动:(一)预防、减轻和救助自然灾害、生态灾难、工业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意外灾难和突发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二)帮助改善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失业人员、贫困学生、困难家庭等社会群体和个人的基本生存和发展困难,提供精神抚慰、开展法律援助的活动;(三)资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活动;(四)帮助促进城乡社区发展和环境保护;(五)依法开展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方针和原则)坚持国家支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居民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方针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人格尊严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土地规划
政府鼓励和促进慈善组织的发展,倡导树立慈善品牌意识,提高慈善组织的服务水平和经营能力,建设廉洁、透明、专业、高效的慈善运营体系
第六条(主管部门)市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慈善事业发展工作
区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工作
市、区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社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
第七条(联席对话机制)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