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交通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文化、市场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加强社区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环境噪声纠纷调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环境噪声规划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人居环境建设要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订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建设、交通等专项规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科学规划各类功能区域和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