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专题解答『发布日期』2012-08-13一、改革消息方面。1、深圳什么时候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答:根据2012年7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规定,深圳市将于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至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2、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已做了哪些准备?答: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我市积极开展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测算工作,对营改增可能引起的各行业税负增减变化、行业竞争力的影响、财政分配格局的影响作出了分析和判断,并结合深圳实际草拟了具体试点方案。现财税〔2012〕71号已经明确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我市将从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准备工作,并于11月1日正式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3、对比于上海、北京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深圳有何不同之处吗?答:据悉,上海市首先试运行已经初现减税成效。纳税人在改革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更达40%。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将延续上海的模式,试点行业不变、试点政策不变、试点方案不变。由于各地情况的不同,针对深圳市部分具体行业税负增加较多的企业财政补贴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应该如何查询?答:有关上海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规定,可登陆上海国地税局网站WWW.CSJ.SH.GOV.CN。深圳市也将在近期通过国税局门户网站、报纸杂志等相关宣传媒体开辟专栏介绍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二、具体政策方面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