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个人所得税法对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甘功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5年10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从修正的内容看,这次并不是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修改,而只是就两个社会反映最为强烈的迫切问题做出的修改:一是提高个人工薪收入额减除费用标准,将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额的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二是规定高收入者的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关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全面修改今后仍将是社会普遍关注和讨论的热点问题,尤其是对于如何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法在调节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问题将更为关切。一、对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功能作用的两种不同观点的看法中国当前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国际上用来分析一国居民收入差距状况最普遍的测量方法和通用指标是基尼系数,用0—1之间的一个数字来表示。基尼系数为0,表示一国的全部收入在所有居民中平均分配;基尼系数为1,表示一国的全部收入归一人所有。国际公认的标准是:0.2以下说明分配过于平均;0.2—0.3说明分配比较平均;0.3—0.4说明分配差距适当;0.4以上说明分配差距过大。有关调查结果表明,2003年中国居民收入的总体基尼系数已超过0.46,离0.5的临界点已经很接近了。与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转型国家相比,中国的收入差距之大已位于世界前列。尽管基尼系数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性标准,统计中也难以将所有实际收入都计入其中,但它至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我国收入分配的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2004年1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显示,收入最高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居民全部财产的比例超过45%,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财产总额占居民全部财产的比例却不达1.5%。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已超过8倍,有60%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在社会收入差距中,城乡差距更为普遍和严重。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中国的银行储蓄存款80%属于20%的高收入者。许多富豪不仅在国内外拥有多处豪宅和各种高档轿车,而且日常消费常常是一掷千金和万金,而一些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中国社会的收入差距与贫富分化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鉴于上述状况,于是有许多人将我国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扩大的现实完全归咎于个人所得税制度,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没有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进而认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应当充分发挥“劫富济贫”的作用,对高收入者多征税、征重税,对中低收入者少征税或不征税,以实现社会财富分配公平的目标。这种观点过于夸大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作用是有失偏颇的,甚至可以说是“均贫富”的传统文化观念的反映。虽然,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但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不能指望这一种制度去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例如个人所得税只能对社会既有部分财富的分配发挥一定作用,但解决不了因为制度和体制上的原因所造成的贫富差距问题。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主要偏重于调节增量而不能调节存量,无法对已然存在的存量课税,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不公的问题。我们现在贫富差距拉大,主要是因为收入初次分配极不公平,富豪们的资产主要是通过初次分配形成的。所以,个人所得税只能对缩小贫富差距发挥一定作用,而对于贫富差距形成过程的影响力却是有限的。当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在这些原因当中,有些是合理的,有些是不合理的。有人将贫富差距的形成概括为发展的原因、体制的原因和制度的原因三个方面,笔者认为是符合实际的。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出现经济收入的增长有快有慢、有人先富有人后富的现象。可以说,收入分配差距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规律。当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需要适当地扩大收入差距。因为在经济发展初期,社会资源比较少,如果采取均匀配置,效率是很低的。而如果把有限资源的配置向发达地区和朝阳产业倾斜,就会产生很高的效率。我国改革开放20余年来就是这样做的。因此不能把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