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均衡性一提到权利的法律保护,我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而说某种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不均衡性,似乎和上述宪法原则相冲突,其实,这是对上述宪法原则的误解,平等不等于平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们的法律地位平等,是一个宏观的概念;而说某种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不均衡性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的保护因保护对象(主体)实际情况的差异性而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均衡性,这是一个微观的概念,两者实际并不冲突,相反,这种微观上的不均衡性体现了另一宪法原则: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原则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法治建设的深化,公民的各种个人权益日益受到全社会的普通关注——而对所谓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关注尤其突出,然而,人们对全社会各阶层成员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隐私公开程度,认识却是模糊的,围绕着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因而闹出了不少笑话和司法诉讼
在当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社会里,随着信息传播手段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人们的隐私越来越面临着被侵犯的威胁
因此,在研究保护隐私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
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自然人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隐私权有一个天然的“冤家”——公众知情权,知情权是一个外来概念,它最初主要是指公民有权知悉、了解、获取官方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与隐私权相对应,知情权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以及对各种信息资源日益扩大的需求,它被赋予了更为广阔的内涵;现代意义上的知情权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现代意义上的知情权从内容上讲既有公法上的权利(如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又有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