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贸易保护主义及其对我国的影响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新贸易保护主义又被称为“超贸易保护主义”或“新重商主义”,其理论依据、政策手段、目标对象和实施效果都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显着的区别
(一)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总体来看,在WTO规则的约束下,大多数国家都在向自由贸易的方向迈进,但由于现行多边贸易体制并非无懈可击,因而保护主义总是千方百计从中寻找“合法”的生存土壤
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
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
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目前,保留本国经济自主性的要求不仅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还来自发展中国家
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二)依据国内法履行国际条约一般意义上讲,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
但现阶段由于各国对如何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缺乏统一标准,因而,如何对待已承诺的国际条约及其在国内的适用程度,各国仍存在一定差异
一些国家只执行符合自己国家利益的国际条约,很多时候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条约之上
如根据美国贸易法案中的“301”条款,美国可以对来自国外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贸易活动采取单边贸易制裁
近年来,为维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美国多次启动或威胁启动该条款处理贸易纠纷,公开向WTO的有关规则挑战,严重损害了WTO的权威性,并为其他国家处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利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
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四)保护手段更趋多样化首先,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