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税收对策研究摘要: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近些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水平有了较大地发展,但相对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有待进一步提高。结合现状客观分析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改进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深加工;税收对策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农业在三大产业中处于弱势地位,与农业紧密相关的“三农”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瓶颈”因素。自2004年起,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八年锁定“三农”,把解决“三农”问题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胡锦涛同志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快调整的重要途径,是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农业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举措,一定要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来抓。”可见,农业产业化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途径,对于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1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内涵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通过实行种养加、供产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的经营方式。从功能和性质上看,农业产业化是农业由传统的生产部门转变为现代产业的历史演变过程,是市场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和自我积累、自我调节、自主发展的基本运行机制,是引导分散的农户小生产转变为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多方参与主体自愿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推进,产业化经营模式也日趋多样化。目前最主要的经营模式有三种:一是“龙头企业+农户”组织模式。这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原料生产基地的农户实行有机联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模式。二是“龙头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农户”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同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中介服务组织再与农户签订合同。中介服务组织有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有的是农村中的经纪人或种养大户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组织形式。这是一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参加,在一种农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单项、多项或系列化服务的专业性经济组织。截至2006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达154842个,比2000年增长132.2%。其中,龙头企业71691个,占产业化组织46.3%;联结龙头企业与客户的服务组织70874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5.8%,其中,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占服务组织带动型的比重达到76.7%,比2000年提高了33.2%。但是同时,也有许多问题和不足开始逐渐显露。一是发展水平有待提高。龙头企业总体规模偏小,盈利状况差,技术水平落后,产品质量档次不高,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水平低,与中国农业生产和消费大国的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能力率一般在90%以上,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的比重为3:1至4:1,而中国农产品加工率只有40%左右,加工食品仅占饮食消费的25%左右,初级加工较多,精深加工较少,综合利用水平普遍较低。二是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紧密,产业组织形式有待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订单履约率低,缺乏应有的风险保障机制。2农业产业化相关税收政策及存在的问题由于农业的弱质性和公共性,“三农”问题的政府通过各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实行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我国政府也从多方面对农业给予支持,其中包括税收支持。2.1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现行税收政策2.1.1增值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其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