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相关问题的比较分析摘要新准则和新制度是进一步贯彻和落实《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措施
《会计法》7章52条中多处提到国家实施统一的会计制度问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多处提到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也可以这样理解,这次颁布的新准则和新制度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重要配套法规,是《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延续
法是比较原则的,条例也是比较原则的,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具体要求就体现在新准则和新制度中
所得税准则是新准则体系中实施难度最大的准则之一
与现行的应付税款法相比.该准则的理念有重大变化
参照IAS12的规定,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和资产负债表观的理念
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若干项目后求得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基础(按资产负债表观调整利润总额)
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得税差异进行详尽探讨.对于做好新旧准则下所得税核算和列报的衔接以及准确执行新所得税准则将具有一定意义
新所得税准则取消了以前的会计核算方法,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并引入了资产、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等概念,明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本文将从所得税会计的定义出发,分析新会计准则下所得税核算方法
新准则颁布前,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或损益表债务法
在会计实务处理中我国大多数企业采用了应付税款法,即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所得税的同时,以相同的数额确认所得税费用
这样企业就不需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避免了复杂的纳税调整
新准则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摒弃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法下的递延法、损益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其内容本身比时间性差异广泛得多,因此,新准则首次引进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