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学习之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新法通过的时间:2007年3月16日上午10点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826票赞成、37票反对、22票弃权表决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63号主席令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1994年2月4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2、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现实的选择和必然:税制不规范,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不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给企业制度改革带来不利影响;不利于分税制的改革和完善。3、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1)贯彻公平税负原则,解决目前内资、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2)落实科学发展观原则,统筹经济社会和区域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发挥调控作用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优化国民经济结构。4)参照国际惯例原则,借鉴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最新经验,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尽可能体现税法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前瞻性。5)理顺分配关系原则,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纳税人负担水平,有效地组织财政收入。6)有利于征收管理原则,规范征管行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征纳成本。从而建立一部完整的、严密的、统一的、科学的、合理有效的所得税法。4、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纳税人,又称“课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指公民个人,法人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如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无论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规定,都不是完全意义的以法人作为确定纳税人的标准。根据国际税收惯例,实行公司或法人税制是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是实现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必然选择,是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经营组织或称营利事业课税的基本制度选择。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坚持法人税制是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新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判定标准主要有两个:(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2)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课税对象)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具体包括: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一些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开展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单位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新税法突出了法人课税的原则和特征,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