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细讲第一节所得税会计总论2006年我国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在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相适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充分协调,涵盖了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可实施性强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新准则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一种新的理论观念和方法体系,与原规定差别比较大,理解和掌握难度大。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一)所得税会计的概念在世界主要国家,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税收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的确认、计量、报告遵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目的在于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它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纳的所得税额。最初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相互一致,不需要所得税会计。但随着企业会计核算和应纳税所得计算的依据与原则出现分离,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包括的内容和时间也随之出现差异,导致了所得税会计的产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额分别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二)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1.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不一致对于会计目标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目标的认识上都主张“决策有用观”。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则包容“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尽管会计界在会计目标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但财务报告主要不是为了纳税目的而编制已是不争的事实。制定税法的总体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此可见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是所得税会计产生的原因之一。2.会计与税法所站的立场不同会计准则主要是站在企业个体的角度考虑如何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组织企业个体的会计核算。而税法是站在社会利益实现与否的角度,考虑全社会的公平和效率,对经济活动起调节和促进作用。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具有不可控性由于会计和税法在目的与立场上的不同,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可控性,不可强求一致,也不可寄希望于会计与税法的一致来简化税务会计的实务操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法与会计制度所处理的经济关系在很多方面并不存在一致性,要求会计制度放弃会计原则是错误的,要求税法接受所有的会计原则也是不可行的。所得税会计的职能不是掩盖税法与会计原则的矛盾,而是揭示这种矛盾,并通过这种矛盾的揭示服务于所得税征纳双方,并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可以通过表2-1反映。表2-1会计规范与税法的差异比较原因会计准则税法目标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创造平等竞争环境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现金支付原则、应税收入与可扣除费用配比原则、利润或损失不能预测性原则、划分经常性收入与资本性收入原则评价标准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及时性、可比性、可理解性公证性、中立性、确定性、经济性二、所得税会计规范的演变轨迹(一)美国对所得税会计的规范美国会计师协会(AIA,现已改为AICPA)的会计程序委员会1944年发布的第23号公告,是世界上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期内和跨期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