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一、论文题目: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探讨二、论文选题背景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立法中争议的一个焦点。自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初创行政诉讼制度以来,经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大趋势,这是符合行政诉讼制度发展方向的。但是从现代法治行政的角度来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三、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是法定的由法院受理并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际上涉及到司法权,行政权和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就是法院的“主管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案件中的责任与分配。对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实质上就是其行政行为受司法审查的范围。而对行政相对人来讲,受案范围就是“起诉范围”。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公共权力发生矛盾时,为了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应该谨慎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当前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10年有余。10余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8.6万多件,审结57.3万多件。在已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原告胜诉案件占结案数的40%以上。从年度受理案件情况看,受理案件一直呈增长势头,从受案范围来看,行政案件的类型已由开始时的公安、土地、林业等数种拓展到50多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由此可见,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积极效果是十分显著的。同时,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也显现出来一些值得深思与改进的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其中受案范围过窄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关于受案范围。主要问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不仅将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国家行为和行政终局行为等一概排除在外,而且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是列举式的,这就使本已较窄的受案范围受到更多的限制,而在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之间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如对教育权争议、行政合同争议、行政裁决争议等,因而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在《行政复议法》已经大为拓宽了受案范围之后,就使得行政诉讼法的这一缺陷更为明显,从而严重影响了法的一致性和和谐性。第一,《行政诉讼法》对涉及受案范围的重要的法律术语没有任何界定。如具体行政行为、国防行为等。《行政诉讼法》多次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并不明确。第二,《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条款不够严谨。如《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不得就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不能起诉的所有的内部管理行为,还是内部管理行为的一部分,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第三,《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不够周全。《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既作了肯定规定:即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又作了否定规定,即哪些行为不能诉。那么处于肯定和否定之外的行为,如行政裁决行为、技术鉴定行为能否进入行政诉讼就成了盲区。五、主要内容本人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研究中心,通过分析当前行政诉讼中存在的争议,针对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之策。论文结构:一、目录二、摘要关键词三、正文1,前言2,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大缺陷是过于狭隘4,亟须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结语六、研究方法本文在以人为本的科学执政理念的指导下,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收集大量研究资料,提取相关数据,通过比较分析,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剖析,提出不合理的观点,并找出相应的对策。七、论文安排时间10年9月—10年10月31日定题目;收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11年2月1日—2月28日定提纲,3月1日—3月31日提交开题报告并完成第一稿4月1日—4月18日进行论文第二次修改4月19日—4月25日进行论文第三次修改4月26日—5月9日进行论文第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