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1.xx市生态环境局制度汇编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33.行政审批工作制度54.排污许可工作制度75.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106.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制度147.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规程188.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29.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51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2711.环境信访工作制度3012.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管理制度3413.党组议事规则3814.局长办公会议制度4115.“一把手”权力运行制约制度4416.“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4817.机关财务管理制度5318.公务用车管理制度5819.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试行)6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领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范工作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主体,科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作范围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管理类别,对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材料形式、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信息;对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告知其应当自行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吉林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回执编号
第五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在申请审批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由建设单位出具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文件1份;2
纸质环评文件(报批版)5份,电子版1份;3
该环评文件的评估意见或评审会议纪要1份;4
经专家组长书面签字确认的、已经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修改完善的证明1份;5
按照专家评审会议纪要要求,应当由建设单位提交支持性文件1份;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说明材料、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