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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现状及对策VIP专享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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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我国第三部门发展现状及对策孙健(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关键词:第三部门现状机遇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03)04-0069-02一、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现状和前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使我国的生产力得到极大的发展,多种所有制、多元化利益主体进入社会;政府部门的部分社会职能逐步向非政府组织转移,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高涨。这就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短短十几年间,我国第三部门以不同寻常的迅速发展。到1998年末,已经登记注册为社团法人的全国性协会的协会、学会、基金会以及慈善会等约有1800多个,其中基金会有100个左右,全国性慈善会有中华慈善总会。地方性的社团法人约有20多万个,其中基金会有1000个左右,慈善会有上百个。第三部门的兴起,有效地利用了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自然资源,打破了过去由政府包办一切的社会结构,形成了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并列的第三体系,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第三部门作为当代人类社会的一次重要组织创新,在促进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潜力。首先,第三部门所从事的一些活动是市场与政府都不愿做、没有做好或不能做的事情。第三部门的活动填补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些空白领域,诸如环境保护、消除贫困、落后地区的教育等。其次,在一些传统上由政府从事活动的领域里,第三部门有时可以比政府做得更好,更有效率,如一些特殊种类的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各种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实施等。尤其是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战略目标,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契机。二、我国第三部门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国第三部门在现阶段的发展基本上是沿着健康的轨道进行的,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受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客观条件的制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第三部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为加快建立第三部门管理的法规体系提供了良好的机遇。1989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恢复因十年动乱而中断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促进第三部门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199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初步形成了以法规、政策、规章和地方配套法规组成的第三部门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些法规部分内容已过于陈旧,条款过于抽象,缺少可操作性。特别是社会中介组织的急剧增加,这些法规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为止我国立法部门仍未出台一部《结社法》。总之,由于第三部门管理的法制建设严重滞后,致使第三部门的管理陷入不同程度的混乱之中。第二,第三部门政社不分,行政化倾向严重。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政社分开”原则,并作出领导干部不再兼社会团体职务的规定,这无疑是淡化我国第三部门官办色彩,克服行政化倾向,建立朝着“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筹资金”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在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第三部门由于本身是从政府的职能部门转变过来的,或者是政府机构直接建立的,它们无论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过分依赖于政府,其实仍旧是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状态不仅束缚了政府的手脚,也使第三部门的优势特性受到严重的限制,从而窒息了第三部门的生命力。第三,第三部门管理失序,布局不合理。由于法制建设滞后、管理思想观念陈旧以及缺乏第三部门管理的系统指导理论和实践经验,所以至今没有实行第三部门的归口登记制度,致使各主管部门自行审批,自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布局。“八五”期间,每年新增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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