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党组、党组成员及其他院级领导干部,院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本办法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追究的规定适用于本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廉政监察员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权责一致、有责必究、实事求是、依规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院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案件时,既要查明违纪人员的直接责任,又要查明相关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及廉政监察员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并向院党组提出是否应当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建议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院党组及其他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的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干部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干部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第1页共7页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方式:(一)批评教育,包括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去职务;(三)纪律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
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