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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新细则在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须以创新精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下文是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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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