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区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XX县区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XX县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XX〕17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粤发〔20XX〕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委[20XX]14号)有关精神及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补贴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性活动和参与社会建设
第四条设立项目评审小组,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有关人员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项目评审小组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市民政局为项目实施的领导机构
(一)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协调;(二)批准项目的立项,指导并监督评审工作;(三)负责牵头评审小组其他成员对项目开展评估工作;(四)审定项目总结、评估报告、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等;(五)审定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市社会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转,主要职责包括:(一)项目申报和审查;第1页共5页(二)制定年度项目预算,协助安排项目资金拨付;(三)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的审计和评审工作;(四)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五)组织项目宣传工作;(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专项资金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第八条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