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为了保证我校师生饮用水安全卫生,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示精神,特制订我校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一、教师饮用水(桶装)卫生管理:1、按有关规定,使用具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准产证等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桶装水。2、兼职供水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上岗。3、提供的饮用水必须在保质期内。4、要求供水方定期为饮水机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相应记录。5、有固定安全饮用水存放点。6、每日有人员对饮水机作保洁维护。7、如发现饮用水质异常,立即停止饮用,并通知相关责任单位。二、教学楼道学生饮用水(电加热过滤热水器)卫生管理:1、学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确保向学生供应适温和足量的饮用水。2、学生饮用水作为学校安全巡查时的重点巡查对象之一。对电加热过滤热水器要定时检查维护,并做好相应记录。3、要求学生自备饮水用具,学校不得配置公用饮水用具。4、卫生保健教师、班主任及总护导老师负责随时观察学生饮水前后的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处理。5、学校应广泛利用各种宣传形式,提示学生科学卫生饮水、自带饮具及节约意识。2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防止疾病经水传播,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县学校集中式供水、自备水、二次供水。第三条三台县教体局是学校生活饮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必须与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第五条在城市集中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学校必须全部使用城镇集中式供水,农村及城镇集中式供水无法覆盖区域可以使用农村集中式供水或学校自备水源供水。第六条学校自备供水卫生要求(含农村集中式供水)(一)水源选择的卫生要求1、水源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取水点及附近地区卫生状况良好,便于防护。水源选择应优先选择地下水,其次是江河水、湖水、塘水。地下水的选择应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地面水的取水点应尽可能设在城镇和工矿企业的上游。2、水源水质的卫生要求: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监测评价合格。(二)水源的卫生防护要求:1、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1)水井周围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或化粪池,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管道,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2)取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尽可能修建取水层在第一不透水层以下的深井,并修建符合要求的井壁、井台、井栏、井盖、排水沟和泵房等设施。井壁:上部使用钢管、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符合卫生要求的不透水材料封闭严密,下部(含水层部分)为滤水管。井台:井口周围用不透水材料(如混凝土)建半径为1.5-2m、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井台,井台表面从中央向四周倾斜,井台周围设排水沟。井栏:井口的井壁高出井台20-30cm。井盖:用不透水材料设易于开启和上锁的井盖。井房和泵房:修建专人管理,可上锁的井房和泵房。(3)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过滤蓄水池等制水、供水设施周围不小于10米的范围内不得修建禽畜饲养场、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2、以地面水为水源的卫生防护: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严禁捕捞、停靠船舶、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不得从事网箱养殖,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或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施用持久或剧毒的农药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水源为水库和湖泊水时,应根据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