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2014年4月21日教育部第一条为促进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体育工作水平,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体育工作评估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另行开展
各地和学校要把学校体育工作评估作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监督检查等,以《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为评估依据,逐项细化分解指标,全面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领域
第四条评估采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
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体育工作有特色,深化改革有成效,教育理念、内容和方法有创新的学校,可以在评估中获得加分奖励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体育工作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不能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时间的;未按国家规定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的;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如实上报数据的;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工作自评,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逐项评分,并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自评结果报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相关文件和佐证材料上第1页共2页报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自评工作,确保各项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学校体育工作状况
第八条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填写《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审核结果报表》,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