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14-04-01[文号]:鄂教师〔2014〕4号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恩施州、咸宁市、潜江市教育局: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教师〔2013〕22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性质。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效力和性质。三、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的条件。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6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习指导教师除达到上述条件外,任教满两年不到四年的,要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两个月;任教四年及以上的,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累计必须达到四个月。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教师需出具到企业考察、调研和学习的证明。(五)任教两年及以上人员每年年度考核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四、定期注册合格的条件。满足以下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二)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五)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五、中小学教师暂缓注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六、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条件。暂缓注册人员经改正,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一)对于上述第五条(一)规定的情形,应继续修完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但应在尚未完成的培训学时基础上增加3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二)对于上述第五条(二)、(三)规定的情形,应当参加60学时的集中培训,其中,师德培训不少于16学时。(三)上述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和承担培训任务的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另行确定。七、暂缓注册人员的改正时限。暂缓人员改正时限暂定为两年。暂缓注册人员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定期注册的标准,否则,视为注册不合格。八、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不合格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