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土地权益调查汇报近几年,随着我市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妇女被剥夺集体收益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权的问题时有发生,这一现象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两年来,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10件,涉及20余人,从我们收集到的案例来看,主要表现为离婚女、出嫁女、农嫁非、招婿女、性别歧视等几种。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几种情况1、“离婚女”被取消村民待遇。有的妇女离婚后将户口留在男方村,但村委不承认其是该村村民;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回娘家,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村民待遇;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承认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如孔目江办事处杨某2005离婚,没有再婚,户口一直男方村委,但村委会认为她已离婚,不属于该村村民,没有给她发补偿款。城南办李某2006年结婚,2008离婚,户口一直在娘家。村里分得土地补偿款,村里认为只要结过婚,不管什么原因离婚,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河下村简某反映其离婚后,户口在男方村,村委在分配土地补偿时认为在前妻和后妻里只能分给一个人补偿款,因此她得不到补偿。2、出嫁不出村妇女难享村民待遇。由于经济条件的原因,一些妇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其丈夫、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的传统习俗,在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补偿款。如堆上村王某、孔目江办事处廖某两人的丈夫都是外地人,结婚后一直生活在本村,村里分配宅基地时她俩都没有,原因是她们已结婚,不再是本村村民。3、“农嫁非”妇女权益受侵害。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但其本人户口不能迁入城镇,一直在娘家,但娘家村认为她已经结婚,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相关利益分配。如广东胡某反映其妻子婚后户口一直在孔目江办事处娘家,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时其妻子没有,理由是她已结婚,不再属于本村村民。第1页共5页4、招婿女土地权益被侵害。丈夫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即属于倒插门的情况,按国家法律规定男方可以享受村民待遇。但有的地方村集体却根据“从夫居”的风俗,取消招婿妇女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权益。如袁河办张某无兄弟,姐妹四个,三个已外嫁,张某丈夫是上门女婿,但村里安排宅基地时她没有,理由是男方不是本村人。经妇联组织做工作后,张某已获得宅基地。5、性别歧视政策。有的地方实行“测婚测嫁”制度,即到一定年龄的未婚女子要被剥夺拆迁安置房或宅基地分配资格,而未婚男子却可以在结婚生子之前获得利益分配资格;也有的地方在分配利益时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政策。如堆上村规定,男孩只要年满22岁,就可立户分房,女孩要满20岁已结婚,并且在该村已落户才能分房。万某已35岁但未婚,因方案规定而不能参与分房。夏某反映分宜界桥垦殖场规定只有男职工及其儿子每人可分宅基地,经妇联介入后,又规定女职工可参与分配,但女职工小孩不参与分配。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1、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仍有残余。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一些传统观念在农村的影响较深,认为嫁出去的女儿理应不能与当地的村民争分土地和经济利益。这是诸多损害“出嫁女”权益的村规民约得以通过的思想基础。最为明显的表现是在农村几乎户主都是男性,男性是顶门立户之人,女孩往往被看成家庭的暂时成员,早晚是“人家的人”,一旦结婚,就不再享有娘家的权利,包括土地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取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2、一些村规民约与法律不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后,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村规民约很多,什么事情都用村规民约来规范,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第2页共5页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外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