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甬地税一〔2010〕10号关于明确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分局,稽查局:为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一)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使用市局公布的年报软件申报;并把打印出的纸质报表,盖上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报送的纸质报表与电子申报中的数据应一致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五)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六)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核实和审查的意见,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
(七)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2009年度汇算清缴,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