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进〔2005〕17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虞国税进出口〔2002〕2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起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税务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通知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0月20日印发排版:施敏芳校对:沈士泉附件: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
(二)下列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3)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