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上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虞国税进〔2005〕17号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生产性自营出口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本办法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虞国税进出口〔2002〕2号文件停止执行。此前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起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二○○五年十月二十日主题词:税务出口货物管理办法通知上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10月20日印发排版:施敏芳校对:沈士泉附件:上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一、“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一)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办法所述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本办法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加工生产的货物。(二)下列出口货物视同自产产品按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3)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必须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备注栏中注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包括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出口额5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三)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其他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五)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二、“免、抵、退”税规定的具体内容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三、生产企业出口销售入账时间、销售收入和离岸价的确定(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论海、陆、空、邮运出口,均按财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