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布文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04-09【生效日期】2008-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7年12月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9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需要增设或撤并”乡、镇建制和调整乡镇行政区域划分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国家规定录用、聘用或安置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或安置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优待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适当增加。“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政策。“七、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本县草山、森林、水能、风能、矿产、旅游等资源优势,着重发展乳业、竹木业、电业、采矿业和旅游业等产业,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实力。“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自治县依法保护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实现自治县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九、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自治县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部分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发。“十、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自治县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实施科技兴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和服务网络;鼓励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发展优质、高”效、安全的生态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十一、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在农村继续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允许农民按照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十二、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人才、技术、资金,充分利用丰富的林木和林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林业产业基地,发展林业产业,确保森林资源依法有序流转,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自治县的林业规费,用于发展本县林业、维护森林生态环境及林业管理。“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加强草山保护,有序进行草场开发建设。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草山资源,改良畜种,发展以奶牛为、主的牲”畜业和其他养殖业;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电力发展规划,鼓励、支持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和风能资源,发展电力产业。自治县电网要与发电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县境内电源点应与自治县电网并网运行。自治县的自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