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发布文号】城步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04-09【生效日期】2008-04-0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7年12月3日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08年4月9日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城步苗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尊重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需要增设或撤并”乡、镇建制和调整乡镇行政区域划分的,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实施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自治县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按国家”规定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四、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国家规定录用、聘用或安置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聘用或安置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五、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和优待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自治县内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适当增加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县的基本建设项目,自治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除或减少配套资金的政策
“七、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方针,加强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