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2-9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forUrbanWaterSupplyEngineeringPlanning目录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前言1总则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城市水资源2.2城市用水厂3给水范围和规模4给水水质和水压5水源选择6给水系统6.1给水系统布局6.2给水系统的安全性7水源地8水厂9输配水附录A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规范用词用语说明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1日期:1999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8]14号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附件二"1992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要求,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而成。经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以建标[1998]14号文批准发布。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研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对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厂、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给水系统、水厂和输配水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通讯地址:杭州保椒路22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杭州市规划设计院,大连市规划设计院,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杉、张宛梅、周胜昔、吴兆申、肖玲群、百世法、付文清、张华、韩文斌、张明生1总则1.0.1为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8月20日法》,提高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1.0.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并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1.0.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1.0.5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适应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1.0.6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1.0.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1.0.8城市给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2.1城市水资源2.1.1城市水资源应包括符合各种用水的水源水质标准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及经过处理后符合各种用水水质要求的淡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再生水等。2.1.2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1.3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分析,应提出保持平衡的对策,包括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产业结构,并应提出水资源保护的措施。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应限制发展用水量大的企业,并应发展节水农业。针对水资源不足的原因,应提出开源节流和水污染防治等相应措施。2.2城市用水厂2.2.1城市用水量应由下列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应为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水量的总和。3第二部分应为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以外的所有用水水量的总和。其中应包括: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2.2.2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应根据城市的地理位置、水资源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