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课件讲义(环球职业教育在线)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精讲班第14讲讲义《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十六、《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2003年9月19日以建设部令第117号颁布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定义及适用范围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与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必须遵守本规定
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见第二条)
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见第五条)
3.规划编制要求(1)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
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与防震减灾规划应当相互协调
(2)城市抗震规划的编制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3)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符合有关的标准和技术,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应当达到下列基本目标(1)当遭受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2)当遭受相当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企业能正常或者很快恢复生产;(3)当遭受罕遇地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工程不遭受破坏,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见第八条)
5.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内容(1)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市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下的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