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工程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根据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学院的相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学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让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制定本实施细则。一、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一)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特困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基本的学习和生活全部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日常消费低于400元/月。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学部在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3、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4、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5、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重要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第1、2、3项需户口本及民政部门证明;第4项需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在乡镇或区民政局加盖公章;第5项除证明外,需学部意见。(二)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困难生:家庭生活困难,经济来源单一且微薄,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大部分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日常消费低于500元/月。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学部在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2、来自低保家庭且家中有二个(含)以上家庭成员在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3、家中有无劳动能力或重病亲属需赡养且无力支付学费等情况的学生;4、父母有一方或双方处于失业状态;5、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重要依据。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时,需提交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第1项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残疾证,及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第2、3项需提供户口本、低保证或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第4项需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第5项除证明外,需学部意见。(三)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一般贫困生: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经济来源较低或不稳定,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的部分费用的学生,在校消费不超过600元/月。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已注册为我校在读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1、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且家庭经济收入较低;2、来自城市且家庭无稳定收入或收入较低;3、家中有慢性病患者,家庭经济收入较低;4、家庭困难且凭借助学贷款上学的学生。符合以上条件的学生,在申请时,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贫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2、家庭因修建或购房、购车、风险投资等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3、该生有自购贵重物品(超过500元/件)、非必需品,如高档手机、手提电脑、照相机等,存在高消费现象(如:穿名牌服装、生日宴请同学等)4、该生有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尚未处理的);5、有不诚信行为者(提供虚假证明、证件的;提供与实际不符的家庭经济情况;恶意欠缴学费、住宿费者;其他有违承诺的行为等);6、该生经批评教育,仍不能努力学习者;7、该生有不良行为者(如吸烟、喝酒、赌博等);8、已批准休学、退学的学生;9、经他人反映,曾受助学生有不良消费或严重问题者;10、不服从学院各类活动安排者;11、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1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者;13、学部和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认为不能认定的其他情况。二、认定机构组成(一)学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