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日期】1992-06-22【生效日期】1992-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