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保局执行行政许可情况汇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XX省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规定》(暂行),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发放)进行认真审查,以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
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一、申请的受理与形式审查当事人在申请项目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时,除申请人直接申请外,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我局正筹建中)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我局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后,按规定予以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二)不属于本环保局管辖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当场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退办件通知书》;(四)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当场告知;不能当场确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在五日内以《补办件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五)属于本环保局管辖的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受理,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的实质审查与许可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行政许可决定在我局承诺的办结时限内作出,环保审批中报告书项目为7天,报告表项目为5天,第1页共2页登记表项目为3天,排污许可证为20天
对环保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结
将行政许可决定在本环保局办公场所公开
为申请人提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