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等,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考核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担任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事业部和权属单位领导人员(含高级主管、助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或党总支委员);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高级主管以上职位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第四条考核委员会成员为5-9人,按单数设置,其人员产生范围为:集团公司董事、经理层、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考核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集团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产生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或者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原则上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所在职位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辞去委员职务
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应表决事项出具意见的;以及虽请假缺席会议但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的;(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出现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