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等,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考核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担任董事(非独立董事)职务的人员;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事业部和权属单位领导人员(含高级主管、助理、未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委或党总支委员);集团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高级主管以上职位人员。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第四条考核委员会成员为5-9人,按单数设置,其人员产生范围为:集团公司董事、经理层、集团总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考核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集团公司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产生。第五条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或者由董事会任命。第六条原则上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所在职位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第七条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批准后,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经董事长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第八条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予以免除其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委员会工作规则的;(二)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三次不能对应应表决事项出具意见的;以及虽请假缺席会议但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的;(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或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四)出现不宜担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第九条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处合署办公),承办具体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监督和协调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执行,负责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执行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主任委员的职权和义务:(一)召集和主持考核委员会会议;(二)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三)主持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确保考核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四)确定每次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议题;(五)审定、签署考核委员会报告,检查考核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六)代表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递交董事会议题、议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一条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二)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与表决,向考核委员会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三)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四)为履行职责,可列席集团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五)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和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六)委员会成员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保留意见,并在决议书或会议纪要上写明个人意见,但对形成决议后的事项应当共同维护和落实。(七)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二条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一)制订集团公司整体薪酬战略,审定集团公司年度整体薪酬预算方案。(二)根据集团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人员的业绩和行为组织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报送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三)审定集团公司中层正职管理人员年度及任期考核责任书并组织签订;对集团公司中层副职年度及任期考核责任书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反馈涉及单位和部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