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3-02【生效日期】1990-03-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1990年3月2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集体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它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组织和管好、用好资金,搞好经济核算,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实行财务监督,反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盗窃,保障资产安全;正确分配盈利,依法纳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进行财务分析,参与经营决策,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置财务管理机构
企业财会人员要按照会计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编制财务计划
企业财务计划一般包括销售和利润计划、流动资金计划、财务收支计划、费用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企业财务计划的编制,可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提出不同要求
有关编报时间、表式、具体内容和审核程序,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税务机关确定
经批准执行的财务计划,及其修改和执行情况,应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条企业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摊派、抽调或私分
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抵制和向司法部门控告
第二章资金筹集的管理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通过向银行、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借款,或吸收外单位联营投资和吸收职工个人入股等形式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企业以其它形式获得的生产经营资金,也应作为企业筹集的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企业各种形式的借款和集资应遵守以下原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