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407【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1-19【生效日期】1990-01-1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同市河道管理办法(1989年9月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1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四章河道保护与清障第五章防汛与抗洪第六章经费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兴利除害,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
第三条第三条河道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沿河各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实行区域责任制,具体承担河道的清障、防护工程的加固维修、防洪抢险等任务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对在河道综合治理与管理上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八条第八条市、县(区)河道管理专门机构受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县(区)河道管理工作
市、县(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健全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