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大同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6-14【生效日期】2003-06-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2003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4月25日审议通过的《大同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经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6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依法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建设项目开工安全审查登记表,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达标检查,为达标项目颁发安全文明工地证书;(三)按有关规定组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四)负责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五)负责指导县(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