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公安局关于下发试行《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的通知总局公发[1999]174号民航各公安局、分局、处,各航空公司保卫处,各安检站:现将民航总局公安局制定的《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下发试行(附件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实际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于2000年5月1日前报总局公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定义、类别1.1定义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类别1.2.1《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1.2.2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1.2.3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2.1处置原则a)确保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
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3.1机组和航空安全员职责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