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处非联发[2008]4号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新闻办,高法院、高检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晰业务操作流程,切实提高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效率,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订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2008年9月27日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等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二)属地管理
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实行属地管理,涉案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受理、调查、立案、认定和处置善后等工作
(三)依法查处
省级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