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5月16日(党员专题学习)(第十三周)地点:一楼会议室主讲:袁青主要参加人员:全体党员老师、中层以上干部主要内容:一、张凌组织学习《贵阳市教育局关于有偿补课“三不准”的通知(试行)》筑教发〔2014〕6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为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有偿补课“三不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第一、不准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第二、不准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第三、不准违规兼职兼课或兼职兼课取酬。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要切实抓好所管理范围内教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确保本规定得到严格落实。结合《贵阳市教育局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按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学习阶段。时间:4月1日—5月31日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要对所管理的教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结合市教育局“转作风、正师风,抓反腐、纯队伍,办实事、重服务,树形象、展风采”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师德师风大讨论,认真思考和回答好“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三个问题,引导和教育广大教职工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人人知晓,正确对待。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6月1日—6月30日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要认真组织广大教职工对照“三不准”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提醒、早打招呼,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报市教育局。第三阶段:整改落实阶段。时间:从7月1日起从2014年7月1日起,凡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举报查实违反“三不准”要求的违纪违规行为,市教育局办公室、监察室、人事处、师范处、督导室等部门将组织开展明查暗访,进行通报曝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从严加强教育和监督,引导广大教职工把主要精力放在教书育人上,树立贵阳教育和贵阳教师良好形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疏于管理监督,导致屡屡发生违反“三不准”规定的学校(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评优;相关责任人当年不能参与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并将视具体情形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举报电话:7989400(监察室)、7989430(师范处)贵阳市教育局二、薛美银组织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