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大开安监发﹝2010﹞35号关于加强2010年度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大连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培训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08]131号)、《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大政办发[2006]192号)和《关于加强2010年度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大安监协调[2010]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的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2010年度全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1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培训对象为区内所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人员:1、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指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常务董事、副总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所规定的范围界定
该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4、外来劳务工(指农民工)
今年的培训范围为未取得市安监局签发的《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的外来劳务工
外来劳务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中同时符合下述四个条件的从业人员:农业户口、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从事一线工作的从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