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外国投资者之间的出资义务等事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投资者的司法管理人和清盘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应当适用该外国投资者登记地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四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SINO-ENVIRONMENTTECHNOLOGYGROUPLIMITED)
代表人:HamishAlexanderChristie,该公司清盘人
委托代理人:丹平原,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慧琼,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志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小莉,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拇指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闽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环保科技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