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最终稿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XX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XX年1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曹勇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当体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要求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道路通行状况,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总量;根据需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车用优质燃油、燃气、电力等新能源
第四条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交通、价格、财政、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第1页共6页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受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义务监督员,协助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防与控制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环保检验信息互通机制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符合本市执行的新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第八条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