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广西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二)性质:行政审批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2004年7月31日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以及发证工作;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实施管理
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要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由市、县科技局实施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1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二)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施和条件;(三)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开发为主要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拥有合法的专利或者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有资产必须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件以及租赁金、保证金等权利、义务;(三)经营者应当具有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方面的能力或者其他担保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要求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
六、申请材料(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