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鄯文秀,2011级诉讼法学研究生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学西校区7A114,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电话:15033542601邮编:066004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几点思考摘要: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暂予监外执行方面完善了很多,将无期徒刑罪犯如果怀孕或者处于哺乳期的妇女加入适用对象,检察院的监督不再是事后监督而是同步监督
但是从实践中看,仍有很多问题,扼待解决
本文主要从立法方面进行分析,执法者的自律并非总是可靠的,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完善法制,尽量避免因法律漏洞而出现问题的可能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刑期一、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暂予监外执行法规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地一句是宪法和法律,因此,做任何事情,都必须有法可依
当下应当适时制定一部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法,明确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决定机关及决定程序、监督程序、救济程序、监督管理规范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避免部门法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目前,由于实际情况发生了变化,《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早已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各部门又出台了一些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和办法,但由于地域、部门间的限制,实践中很难协调统一
因此,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完整、统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办法
这也是在当今所倡导的的和谐社会中所必须的,制定这样一部和谐的法律,也是体现我国的方针政策
二、进一步扩大暂予监外执行适用对象在适用对象上,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冲突,问题更多的是在后者
《监狱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不仅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而且内容上也是前后矛盾
我们认为,《监狱法》第17条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其实是针对监狱收监这项工作而言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则是针对监狱收监前的工作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