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烟花爆竹实施细则[范文模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单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在厂外设立经营烟花爆竹产品的分支机构,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零售单位根据其许可经营时间分为长期零售和临时零售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1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在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数量,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宜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审核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批发企业的布点和许可证颁发工作;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长期零售单位布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第1页共10页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临时零售单位布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五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设有仓储的长期零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依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