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篇范例]【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XX〕8号【发布日期】20XX-02-28【生效日期】20XX-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司法解释【文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XX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2月28日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
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
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金钱债权执行第1页共6页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四条报告财产令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交财产报告的期限;(二)报告财产的范围、期间;(三)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四)违反报告财产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报告财产令应附财产调查表,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要求逐项填写
第五条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