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模板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分支机构跨越多个县(市)从事农药经营的许可申请
二、办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四条;《云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云南省农业厅云农种植〔2018〕21号文)第三条
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巍山县农业局
四、审批条件(一)农药经营者(含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
有不少于30㎡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
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
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6
有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农药经营许可实地核查情况;7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变更的条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和与变更农药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2
营业场所、仓储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延续的条件1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