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赔偿费用的支付(一)、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费用支出1、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
(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三款
(三)、用人单位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1、租赁、承包给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当由租赁、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租赁、承包给不具有营业执照一方生产经营的,应由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需要追偿经营者责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偿
2、法律依据
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XX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四)、用人单位没有将受伤职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1、用人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院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第1页共13页疗的,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企业发生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7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