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
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
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
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
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3095-1996),它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