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930年,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1986年,新中国第一部民事总则《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合同法)、民事特别法(海商法)
民法调整对象的三个要素: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物质的社会关系
包括:1)静态财产关系:物权2)动态财产关系:物权人身关系是指与特定人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身体健康权(2)身份关系:荣誉权、亲权(父母子女关系)、监护权、配偶权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1、任何当事人都只能以平等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不得因职业、身份、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或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的差异而处于特权地位
2、当事人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平等地位受法律保护即在适用法律上不得因民事主体的不同有任何特殊
自愿原则:1、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依自己的意愿安排和法关系
其实质是:尊崇选择
其基本内核:自主参与、自己责任
2、适用:A、财产关系适用空间大增;B、人身关系方面适用空间不大(仅在婚姻、收养关系中)3、限制:目的:防止主体追求利益可能危及他人权利或利益
例:最低工资制对企业报酬之限制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要对等,所进行的民事活动是互利的,不允许一方损害另一方或第三者的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允许一方无偿占有、调拨或剥夺他人的财产,或进行不等价交换而侵犯他人的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